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破坏交通设施罪

更新时间:2017-05-29   作者:新路交通   已查看:978次
        破坏交通设施罪,是指故意破坏轨道、桥梁、隧道、公路、机场、航道、灯塔、标志或者进行其他破坏活动,足以使火车、汽车、电车,船只、航空器发生倾覆、毁坏危险,或已经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。
     破坏交通设施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,实施了破坏交通设施的行为。破坏的对象是正在使用中的交通设施,在范围上指与交通运输安全有关的交通设施,包括轨道、桥梁、隧道、公路、机场、航道、灯塔、标志。所谓破坏,不仅是指交通设施本身遭到毁损或毁坏,也还包括使交通设备本身丧失正常的功能,如故意挪动灯塔、航标的位置,或者搬动道岔。本条规定的“其他破坏活动”,应理解为对其他交通设施、设备进行破坏的行为。无论采用何种方法破坏,只要足以使交通工具发生倾覆、毁坏危险,就构成本罪既遂。本罪的主观方面是故意,即明知破坏交通设施会造成交通工具倾覆、毁坏,并希望或放任这种结果发生。
     根据刑法第117条、第119条的规定,犯破坏交通设施罪的,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,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;造成严重后果的,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、无期徒刑或者死刑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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